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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辦法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轉發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湖建發[2012] 76號
 
各縣(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浙建[2012]1號)轉發給你們,請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針對我市建設工程的人工、材料要素價格的風險控制,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應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約定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條款及超過約定風險幅度時的調整方法。
    二、結合我市建設市場行情,測算發布人工、單項材料(包括施工機械臺班的機上人工、燃料動力)的風險幅度范圍和調整方法,供發承包雙方簽訂合同時參考。
    (一)風險幅度范圍
    1、人工: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價平均值與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信息價之比上漲或者下跌幅度在8%以上時。
     2.單項材料(一般指鋼材、水泥及水泥、瀝青商品混合材料、燃料動力等):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信息價平均值與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信息價之比上漲或者下跌幅度在5%以上時。
    (二)調整方法及原則
     1、凡符合人工費的調整范圍,人工費上漲超范圍部分價差由發包方承擔,下跌超范圍部分價差由發包方受益。
     計算式 :當人工價格上漲B≥1.08C時,A=∑(B÷C-1.08)×D×E+F 
     當人工價格下跌B≤0.92C時,A=∑(B÷C-0.92)×D×E  +F 
     其中:A為人工費可調整差價合計
             B為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人工信息價平均值
             C為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人工信息價
             D為投標報價文件中的人工單價報價
             E為一、二、三類人工用工量
             F為人工費差價對應的稅金
     2.凡符合調整范圍的單項材料,材料費上漲超范圍部分價差由發包方承擔,下跌超范圍部分價差由發包方受益。
     計算式:當材料價格上漲B≥1.05C時,
                A=∑[B÷C-1.05]×D×E  +F  
                當材料價格下跌B≤0.95C時,
                A=∑[B÷C-0.95]×D×E+F
     其中:A為材料費可調整差價合計
             B為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材料信息價平均值
             C為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材料信息價
             D為投標報價文件中的材料單價報價
             E為對應材料用量
             F為材料差價合計對應的稅金
     其中鋼材、商品砼、預制樁、道路瀝青混合料的價格調整,根據其實際施工期材料信息價平均值B按上述辦法計算,具體可根據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簽證或相關記錄確定。
     三、本通知從2012年6月1日開始執行,之前已經完成招標或簽訂施工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約定執行。原《湖州市規劃與建設局關于加強湖州市建設工程人工、材料要素價格風險控制的實施意見》(湖建發〔2008〕255號)文件同時廢止。
 
附件:《浙江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辦法》
 
                                                   湖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客觀、及時、準確地反映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的變化情況,根據《浙江省建設工程造價計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173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08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建筑、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房屋修繕等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的編制以及工程合同價約定、竣工結算辦理、工程計價糾紛調解處理、工程造價鑒定等計價活動。
第三條  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的目的是為了規范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發布和使用,加強價格信息工作監管,為政府宏觀決策、規范計價行為以及造價管理提供服務。
第四條  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的內容是根據建筑市場行情,對建設工程造價組成的人材機價格按照規定的組價程序合理確定價格,并通過網絡平臺、網刊和其他途徑適時發布價格信息,實施動態管理。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主管全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的動態管理工作。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委托負責全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的具體工作;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履行價格信息動態管理的主要工作職責:
1.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各項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的動態管理政策。
2.研究分析全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的走勢,制訂全省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的工作計劃。
3.組織建設全省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絡平臺。
4.采集整理安裝、市政、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人防等專業工程的常用材料市場信息價及相關工程造價指數,通過《浙江造價信息》和浙江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網定期發布,按季度匯總發布全省各市人材機市場信息價和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
5.制定價格信息的統一數據標準、測算方法和發布口徑,對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實施的價格信息動態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七條  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動態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主要工作職責:
1.配合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落實本轄區內價格信息動態管理工作計劃,并具體負責組織實施工作。
2.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數據標準和測算口徑,定期采集、測算、發布本轄區的建筑、裝飾材料、當地建設工程常用的材料市場信息價、人工市場信息價、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施工機械臺班市場租賃價及相關工程造價指數,其中人工和施工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須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準后發布。
3.按照全省統一規定的內容、標準和格式,及時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上報本轄區的建設工程價格信息。
第二章  價格信息內容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價格信息包括:人工市場信息價、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材料市場信息價、施工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施工機械臺班市場租賃價以及相關工程造價指數。
第九條  人工市場信息價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本省現行計價依據的人工消耗量水平及當地勞動力市場供求變化等因素,定期采集、測算、發布的建筑安裝工人單位工日(8小時工作制)定額人工的市場價格。
第十條  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建筑市場勞務用工實際工資結算水平,按照建筑行業勞務市場的就業準入規定,劃分不同建筑工種,測算確定的各類工種生產工人勞務工資。
第十一條  材料市場信息價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當地材料市場行情,定期采集、測算、發布的材料市場價格。
第十二條  施工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建筑施工機械市場行情,按照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單價組價原則,定期采集、測算、發布的施工機械臺班市場價格(8小時工作制)。
第十三條  施工機械臺班市場租賃價是指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建筑工程施工機械租賃市場行情,定期采集、測算、發布每臺班8小時工作制的機械租賃價格,該價格不包括機械安拆費和進退場費。
第十四條  工程造價指數是反映一定時期由于價格變化對工程造價影響程度的一種指標,它反映了報告期與基期相比的價格變動趨勢。按照工程范圍、類別、用途,工程造價指數分為單項價格指數和綜合造價指數。
1.單項價格指數是分別反映各類工程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報告期對基期價格的變化程度的指標,如人工價格指數、主要材料價格指數、施工機械臺班價格指數等。
2.綜合造價指數是綜合反映各類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的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等報告期價格對基期價格變化而影響工程造價程度的指標,它是研究造價總水平變化趨勢和程度的主要依據,如建筑安裝工程造價指數、單位工程或單項工程造價指數等。
第十五條  人工、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單價是人工、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在某一時點的靜態價格,用于編制概算定額、預算定額,也是測算相關指數、指標的基礎。
第三章   價格信息發布
第十六條  省、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程價格信息發布管理責任制,按月或季發布價格信息。按月份發布的,應于每個月下旬發布,其價格反映當月的平均水平,適用于本月度;按季度發布的,應于每季度第三個月下旬發布,其價格反映該季度的平均水平,適用于本季度。
第十七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月發布安裝、市政、園林及仿古建筑、人防工程專用材料市場信息價及相關工程造價指數;按季度匯總發布全省各市人材機市場信息價和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
第十八條  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按月發布當地(含縣區)的鋼材、水泥、木材及制品、地方材料、裝飾材料以及當地建設工程常用材料的市場信息價和相關工程造價指數;按月或按季發布人工市場信息價、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施工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以及施工機械臺班市場租賃價,并按規定上報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核準。
第十九條  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建立各類工程經濟技術數據指標體系,每年定期對人工、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單價進行測算,當價格漲幅較大時,按規定調整發布人工和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單價及相應的施工取費費率。
第四章 價格信息使用
第二十條  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招標控制價應根據現行的計價依據,采用相應時期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并在編制說明或招標文件中予以明確。人工、施工機械臺班定額單價是編制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招標控制價的取費基數。
第二十一條  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是建筑勞務合同雙方合理確定建筑工人工資水平的基礎,也是建筑企業合理支付工人勞務報酬和調解、處理建筑工人勞動工資糾紛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施工機械臺班市場租賃價是建筑機械租賃合同雙方合理確定施工機械價格的基礎,也是編制施工機械臺班市場信息價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建筑工種人工成本信息和施工機械臺班市場租賃價是投標單位根據企業定額計算工程成本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  人材機價格的風險是指在建設工程施工實施階段由于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第二十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單價合同的,應明確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價格的風險內容及其幅度。風險內容和幅度可由市級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建筑市場行情,測算發布人工和單項材料的風險系數,供發承包雙方簽訂承包合同時參考。施工機械臺班的機上人工、燃料動力的風險幅度按相應人工、單項材料價格風險原則處理。
第二十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可調價格合同的,可采用抽料補差法或造價指數法進行調價。
抽料補差法是發承包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根據工程實際進度和雙方確認的市場價格或參照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相應市場信息價,對合同約定的全部或部分人工、材料、機械進行計量補差,調整合同價格。
造價指數法是發承包雙方按合同約定的價格因素和調整辦法,根據工程實際進度,參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定期發布的相應工程造價指數,調整合同價格。
第二十七條  發承包雙方按施工合同約定價格調整辦法進行價款結算。價格調整可參照以下原則約定:
1.按照形象部位進度分段結算的工程,可按相應形象部位合同工期月份的市場信息價平均值,與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市場信息價進行比較,確定價差調整幅度。
2.按照月分段結算的工程,可按照當月市場信息價與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市場信息價進行比較,確定價差調整幅度。
3.按照整體工程結算的工程,可按相應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市場信息價平均值與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市場信息價進行比較,確定價差調整幅度。
市場信息價平均值一般按照算術平均計算,也可由發承包雙方約定權數按照加權平均計算。投標報價文件編制期對應的市場信息價一般指投標截止日期所在月份的當期市場信息價。合同工期前80%月份的計算按照日歷月份計,遇有小數即進位取整數。
第二十八條  因工期延誤所產生的人工、材料、施工機械臺班等價格變化,可參照以下原則處理:
1.因發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價格上漲造成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價差(正值)計入工程造價;反之,價格下降造成的價差則由承包人受益,價差不計入工程造價;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價格上漲造成的價差由承包人承擔,價差不計入工程造價;反之,價格下降造成的價差則由發包人受益,價差(負值)計入工程造價;
3.因非發承包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價格上漲造成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價差(正值)計入工程造價;反之,價格下降造成的價差則由發包人受益,價差(負值)計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九條  根據合同約定產生的人、材、機價差,計入工程造價,僅計取稅金,不計取各項費用。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